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园林绿地、绿化隔离带、学校、托幼园所、文化体育场地、水源保护地、风景名胜保护区及预留的防空、防震、市政公用设施等特殊用地。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