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城市总体规划有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一)规划期限变更的;
(二)城市性质中首位职能变更的;
(三)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有重大变更的;
(四)改变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
(五)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文教区、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六)城市中心区、对外交通枢纽改变位置的;
(七)城市主干道改变走向,道路网格局变更的;
(八)城市规划区范围需要调整的。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重大调整,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