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三条已废止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及时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一般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