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二条已废止吉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