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一条已废止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用地规模和功能,控制建筑间距、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分布位置,各项经济指标。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设计、总平面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工程估算、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