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监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