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