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已废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要求是:(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现象;(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禽畜;(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四)采取措施组织灭杀老鼠、蚊子、苍蝇、蟑螂。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