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根据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粪便处理厂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的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