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七条已废止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