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六条已废止运送的潲水不得洒漏。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当场清理,并可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