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废品收购单位应当加强场地管理,不得影响市容、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