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条已废止城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食用鸽、兔、猪等家禽和家畜。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