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九条已废止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吐、乱扔口香糖渣、饮料瓶罐、甘蔗渣、瓜果皮核、纸屑、烟头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乱扔动物尸体。禁止从建筑物向外抛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域抛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并处二十元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理,并处五十元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