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居民饲养信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居民饲养信鸽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劝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污染环境严重、周围居民意见大的,可以责令拆除鸽舍。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