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送和服务的单位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城市生活垃圾,并做到当日清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