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从事城市垃圾清扫、收集、运送和服务的单位应当定时、定点收集、运送城市生活垃圾,并做到当日清除。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