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到文明作业、及时清洁、方便群众。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