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从事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做到文明作业、及时清洁、方便群众。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