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城市道路、立交桥、地下通道、隧道、人行天桥、公共广场、城市公共绿地、河道、水域、城市近岸海域、排洪渠、市政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焚烧场、垃圾填埋场及其他市政公共设施的保洁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