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经营。违反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扣押其摆卖物品和设施,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其摆卖的物品和设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