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违反规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扣押堆放的物品和设施,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没收其堆放的物品和设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