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经营。违反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扣押其摆卖物品和设施,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没收其摆卖的物品和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2,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