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临时占用公共场所举办展览、文化、体育、节庆和公益活动的,必须经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主办单位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当日产生的废弃物,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违反规定,未能及时清除临时设施和废弃物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