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发现问题的八小时内,更换、正位或者重新安放(在建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未及时更换、正位或者重新安放的,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