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时,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职责及时组织修复。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