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户外广告和招牌等户外设施及公共场所方面的要求。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9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