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摊派、赞助或者推销商品。

向私营企业收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