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其他权益保护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摊派、赞助或者推销商品。向私营企业收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