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私营企业职工可以出境、出国考察,从事商务活动或者集体组团出访。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护照、通行证和外汇兑换等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者借故推诿。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