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其他权益保护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私营企业职工可以出境、出国考察,从事商务活动或者集体组团出访。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护照、通行证和外汇兑换等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者借故推诿。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