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投诉、报案或者起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