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其他权益保护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投诉、报案或者起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