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权益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私营企业有权依法以房地产、有价证券等作为抵押,申请贷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在融资、结算等业务方面,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为私营企业提供便利,不得歧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