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权益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在经营进出口业务时,海关、外汇、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各项手续。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