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强行向私营企业推销商品,不得违背私营企业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