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第八章 税收规定第四十四条有效在保税区内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百分之二十五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设立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依法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