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在保税区内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百分之二十五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设立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依法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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