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珠海保税区条例/第四章 经营规则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保税区内的企业开展国际货物转运、分拨业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内的企业可以从事通过保税区进出的集装箱运输、货运代理等业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