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依法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尽的职责。

依法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是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