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民兵预备役工作应当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适应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坚持平战结合、劳武结合,把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成为战时参战支前和平时应付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的重要快速动员力量。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