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安排必要的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