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人民武装部、民兵组织和预备役部队应当加强对民兵、预备役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防止损坏、丢失、被抢、被盗,保证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