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农村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的误工补贴,按照均衡负担的原则解决,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