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民兵、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军事训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参加军事训练人员提供条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