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四章 政治工作第十七条已废止基层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拟编入基干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的人员进行入队前的政治审查和现实表现的考察,保证其政治合格。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