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每年进行一次组织整顿,办理出队、入队和转队工作。

基干民兵、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外出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定期与所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联系,在接到召回通知后,必须按期归队。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