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三章 组织建设第十六条已废止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每年进行一次组织整顿,办理出队、入队和转队工作。基干民兵、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外出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定期与所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联系,在接到召回通知后,必须按期归队。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