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政治教育,以国防教育为重点,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形势战备和法制教育,增强国防观念,自觉履行兵役义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