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应当成立绿化委员会。绿化委员会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

各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绿化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上级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任务。

绿化任务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成立绿化领导小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