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各级绿化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义务植树的规划设计、苗木准备、组织施工、检查验收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二)提供的苗木不符合规定标准造成损失的;(三)瞒报、拒报义务植树适龄公民人数和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统计报表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