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对义务植树工作组织不力,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