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各级绿化委员会组织义务植树活动所需要的苗木费、后期管护费及业务经费,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同级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使用。参加义务植树所需交通费、工具费等费用由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或者个人自理。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