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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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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第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把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继续教育列入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管理及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专业进修。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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