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是经县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农业技术推广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或者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确认的,并在推广地区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技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