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四条有效人事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行政管理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考核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对在乡、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