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十三条有效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国家人员编制有关规定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专编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分配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国家计划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后解决人员经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农民技术员中聘用干部,应纳入干部计划,由人事部门按照计划统一聘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